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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湘在别墅私建阳光房被判拆除
  作者:来无影踪 2007-9-26 10:28:22
在别墅装修期间,私建阳光房,节目主持人李湘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朝阳法院近日一审判决李湘拆除阳光房,恢复原状。李湘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案件在进一步审理当中。<br><br>  装修增建阳光房和平房<br><br>  李湘的别墅位于朝阳区京顺路,2004年11月23日购买。<br><br>  小区物业仁必德物业公司起诉说,2005年10月,李湘别墅开始装修,在别墅东北侧搭建了二层阳光房,西北侧搭建一间平房,另将别墅北面一层中间的窗户拆改为进出后花园的通道门。在物业与李湘签订的物业管理公约上,明确约定“禁止未经政府有关部门、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批准,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外貌、外墙颜色、设计用途功能及增建其他建筑物等”。(本报去年7月12日曾报道)。<br><br>  仁必德物业公司认为李湘的行为妨碍了物业公司对小区的正常管理,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李湘拆违。<br><br>  城管责令拆除遭拒<br><br>  据媒体报道,去年6月20日,朝阳城管大队向李湘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指出这种阳光房的搭建违反了《北京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责令拆除,但遭李湘拒绝。<br><br>  李湘代理人开庭时认为,物业公司是受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进行物业管理的,起诉权利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来行使,物业公司无权起诉。另外李湘还认为,即使有私搭乱建的行为,也没有对物业公司造成侵害。<br><br>  朝阳法院审理后没有支持李湘的意见,认为别墅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对违反管理公约的业主主张权利。与物业公司签署的管理公约是李湘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符合法律规定,她应遵守。装修过程中,李湘却擅自拆改房屋,已违反了她承诺遵守的管理公约,物业公司要求拆违恢复原状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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