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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告物业出租地下室 称被告擅自出租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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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娜尼雅 2007-10-10 17:23:37
依据《物权法》要求行使小区共有部分管理权 <br><br> 前日(10月8日)上午,朝阳区安华西里小区的两位老人依据《物权法》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指责对方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地下室出租获利,要求法院确认物业公司无权处置。朝阳法院当日受理了此案。 <br><br> <br> 提起诉讼的两位老人分别是住在小区2号楼的65岁的张先生、70岁的于先生。昨晚,张先生在电话中说,2号楼两层地下室从1990年起被出租给一家旅馆经营,17年来,旅馆的经营给小区的治安、卫生、停车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br><br> 张先生认为,依据《物权法》第72条,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他作为业主对2号楼地下室享有管理权。 <br><br> 为此,他联合于先生在《物权法》实施后,将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第四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业主对该楼地下物业管理用房的法定共有权和管理权,并要求赔偿损失。 <br><br> 昨晚(10月9日),记者多方联系亿方物业公司负责人未果。(记者 陈俊杰 通讯员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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