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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savanture推荐文本,第三版)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订
  作者:业伟业主咨询 2004-9-22 20:14:36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savanture推荐文本,第三版)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订 

说明:本推荐文本由上海业伟业主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免费提供,第三版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订,请在律师或其他专业咨询人员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用。 2004-9-15
联系电话:021-65417600 65414453 E-mail:sales@savanture.net http://www.savanture.net 

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savanture推荐文本,第三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关于〈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的应用解释》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本业主大会于 年 月 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第三条 (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三、物业类型: 
(住宅、办公楼、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其他类型物业)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占地面积: 平方米
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 套,非住宅 平方米。
全体业主共有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 平方米,物业管理处办公用房 平方米);地下停车库建筑面积 平方米(车位 个),地面停车位 个;其他辅助用房 平方米,明细表如下:
1、 门卫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址 ;
2、 电话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址 ;
3、 监控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址 ;
4、 地面架空层 平方米,地址 ;
5、 共用走廊 平方米,地址 ;
6、 非机动车车库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址 。
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绿化面积 平方米、道路 平方米、场地 平方米。
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产明细如下:
1、 ;
2、 ;
3、 。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审议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置、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管理、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档案资料管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十一)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二)选聘、解聘中介咨询机构;
(十三)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条所称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有关方案、制度、规定、决定等文件应该由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提供,同时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室和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处备查。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筹备组、换届改选小组(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委员会确定具体会议形式应该征求全体业主(或业主代表)的意见,并在业主大会召开前30天在物业管理区域至少两处以上显著位置或者业主大会指定公告栏(以下简称“业主大会指定公告栏”)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4天,下同,已经注明的按注明的时间)。业主对具体会议形式有疑问时,应该在公告期内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提出;业主委员会应该在三天内对业主的疑问给予书面解答,并在业主大会指定公告栏公告。
10%以上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确定的业主大会具体会议形式表示异议时,业主委员会应该根据多数业主的旨意重新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形式,并按前款规定公告。
第七条 筹备组和换届改选小组的组成人选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要求后,应当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成员。
换届改选小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成立换届改选小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组成,其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业主代表的产生办法采用以下第 种办法:
1、 在小区内按幢、楼层、单元等划分区域,公开听取业主意见后,推荐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
2、 在小区内按幢、楼层、单元等划分区域,向本区域内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得票多少,推荐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
3、 在小区内按幢、楼层、单元等划分区域,召集本区域内业主会议,根据得票多少,推荐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
4、 在小区内按幢、楼层、单元等划分区域,由本区域内业主自荐产生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如自荐的业主较多的,在自荐业主中进行协商推荐,根据得票多少,产生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
无论采用以上何种方法,筹备组拟订负责人应该至少提前15天向全体业主公布筹备组成员产生办法的实施细则,并征集配备志愿监督业主不少于三名。
第八条 (业主小组)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楼层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二)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业主小组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小组产生组长、副组长各一名,业主小组组长为本小组推选的业主代表;组长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应该由副组长作为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履行业主代表职责。
单幢房屋的共用部分,其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由该幢业主(业主小组)决定。涉及房屋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改造的,应当经该幢房屋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不得与业主大会对全体共用部分作出的决定相抵触;其他决定事项,应当经该幢房屋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单幢房屋的业主投票权确定方法和单个业主所持投票权最高限额,按照本规则第十四条执行。
第九条 (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一) 由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 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的,业主代表按第八条规定由业主小组选举产生。
业主代表按照第十四条确定的投票权数行使权力。
业主代表名单产生后,业主委员会或者换届改选小组或者业主大会筹备组应该将业主代表名单在业主大会指定公告栏向全体业主公示至少14天。
第十条 (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必要时应该召开业主小组会议讨论,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后三天内,在所代表门号或楼层至少两处显著位置或者指定业主代表告示区(以下简称“指定业主代表告示区”),向所代表的业主书面公布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全部发言内容或投票表决情况以及业主大会情况,公布日期不少于14天。
业主对业主代表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应当在一周内向业主代表书面提出;业主代表应当在收到疑问三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向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公告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向业主代表提出书面意见;业主代表应当在收到疑问三天内给予书面解答,并向业主委员会备案;业主代表对不能解答的疑问,应当在收到疑问二天内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
业主代表的书面解答应当由业主代表在指定业主代表告示区向所代表的业主公告至少14天。
业主代表应当建立业主来访来电记录本,记录业主来访来电的内容和处理结果以及走访业主的记录。登记内容应当包括业主姓名、室号、问题、联系方式和处理意见。有关记录应当经相关业主当事人签字确认。
业主来访来电登记本应当采用业主大会统一发放的订本式,连续编号。
业主来访来电登记本由业主代表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毁损、撕页或销毁。
业主经预约可以查询来访来电登记本内容;业主对登记本有疑问的,应当书面向业主代表提出;业主代表应当给予书面解答;业主要求公开解答的,业主代表应当在指定业主代表告示区公布。
业主代表变更时,业主代表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下届业主代表移交留存的全部档案材料,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表决形式)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 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指定位置设投票箱,由业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投票箱应该由至少两人担任监票人;监票人应该由具有一定公信力的人员担任,并在业主大会议程中推选产生,或者在业主大会指定公告栏中公示至少7天;监票人不得与议事内容或当事人有任何利害关系。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
未能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视为弃权。
第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四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提前60天开始筹备,并按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办理业主大会各项筹备事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天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 20%以上业主采取书面形式提议召开的; 
(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20%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的,20%以上业主应该指定一至二名业主临时代表。业主临时代表应该向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议事内容、议事方式和相关方案,业主临时代表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或中介咨询机构(以下简称“中介咨询机构”)参与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全过程。
20%以上业主提案没有获得业主大会通过时,业主临时代表应该承担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成本开支。
20%以上业主提案获得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临时代表聘请中介咨询机构的顾问费应该由业主大会承担。
由于业主委员会决定错误造成业主大会产生不必要开支,给业主带来损失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在业主委员会相关会议中对业主委员会决定表示反对的委员不承担责任。
业主委员会决定经业主大会聘请中介咨询机构审核同意后公布的,中介咨询机构对业主委员会错误决定应该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但由于业主委员会委员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有犯罪行为,中介咨询机构尽职尽责仍不能发现舞弊的,中介咨询机构免责。
第十三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该提前60天开始准备开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业主委员会决定开始准备业主大会工作,应该在作出决定次日在业主大会指定公告栏公告,并公开征集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等,经业主委员会讨论后在业主大会召开至少30天前在业主大会指定公告栏向全体业主公告。
业主大会聘请有中介咨询机构的,业主委员会应该通知中介咨询机构参加业主大会的各项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届满三个月前应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汇报,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会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成立换届改选小组。换届改选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部分业主组成。换届改选小组成立后次日应该在业主大会指定公告栏向全体业主公告工作小组组成情况,并征求业主对换届工作意见。业主大会聘请有中介咨询机构的,业主委员会应该安排中介咨询机构派员参加换届改选小组。
换届改选小组在业主委员会届满前两个月仍未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应该在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指定公告栏向全体业主公告相关内容,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
有关议案、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式样、投票权确定结果应该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至少14天,征求业主意见。业主大会聘请有中介咨询机构的,应该同时公告中介咨询机构的书面审核意见。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般由业主委员会召集;经20%以上业主提议召开的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可以授权20%以上业主授权的业主临时代表组织召开。业主临时代表的议案(包括但不限于议事内容、议事方式和相关方案等)应该在业主大会指定公告栏公告至少14天;业主临时代表聘请有中介咨询机构的,应该同时公告中介咨询机构的审核意见。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至少14天。
业主大会聘请有中介咨询机构的,应该同时公告中介咨询机构的书面审核意见。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的公告有疑问的,应该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提出;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应该在三天内给予书面解答,并予以公告。
(三)征询意见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应指派工作人员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业主委员会指派的工作人员应该由具有一定社会公信力的人员担任,其名单在业主大会指定公告栏公示至少7天;指派的工作人员不得与议事内容或当事人有任何利害关系。
工作人员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应该由业主在规定的签收本(表)上亲笔签名,工作人员应当核对房地产权证原件和身份证号;不能当面送达的征询意见表,可以经电话联系后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达,传真回复或电子邮件回复收到即为送达,回复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房地产权证编号和业主身份证号;由委托人签收的,应该提交业主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人、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当场不能提交授权材料的,应该在召开业主大会前7天提交;逾期未提交授权材料的或者无法联系送达的业主名单,应该在业主大会指定公告栏公示,并注明已经采用的联系方式。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业主委员会指派的统计工作人员应该由具有一定社会公信力的人员担任,并在业主大会上现场推举通过,或者在业主大会公告栏公示至少7天;统计工作人员不得与议事内容或当事人有任何利害关系。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应当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揭晓次日在业主大会指定公告栏公告至少7天,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公告栏公告至少14天。业主大会聘请有中介咨询机构的,应该同时公告中介咨询机构对业主大会筹备、过程、议事决定等提出的书面见证意见。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应当由参加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全体成员、居委会代表、房产办事处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或筹备组成员签字。
业主有权利查阅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可以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提出疑问;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应该在三天内对业主提出的问题给予书面解答,并在业主大会指定公告栏公告至少7天。
第十四条 (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下列方式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其拥有的住宅套数计算,每套计一票。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其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满一百平方米计一票;不足一百平方米有单独房地产权证书的,可与其他业主合并计票,每满一百平方米计一票。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所持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做出决定方式)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按第  条规定,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以业主代表参加的形式召开的,到会业主代表应当能够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邀请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派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业主、业主代表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理)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的10%;代理人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或使用人的,应该是业主的近亲属,或者是具备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知识、具备一定社会公信力的专业人员如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中介机构从业人员。
代理人代表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应该提交业主授权委托书、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代理人与业主关系证明或资历证明,并交验代理人身份证件。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经所代表的全体业主书面同意;
(二)代理人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或使用人,或者是具备物业管理法规知识、具备一定社会公信力的专业人员如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中介机构专业人员。
业主代表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应该提交业主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业主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全体业主同意委托代理的书面意见以及代表代理人资历的相关证明,并交验代理人身份证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确有无法克服的原因不能亲自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一人以上表示书面同意;
(三)代理人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或使用人,或者是具备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知识、具有一定社会公信力的专业人员如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中介机构从业人员;
(四)代理事宜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指定公告栏向全体业主公示至少7天无异议。
第十七条 (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但业主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无效的,不得以业主大会会议已经表决为由拒绝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该根据法院的裁定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
按照前款裁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的,应该在法院主持下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关人员应该回避参与业主大会的筹备。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九)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十)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十一)拟订聘请中介咨询机构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前款(五)~(十一)项中由业主委员会拟订的方案应该经过业主大会选聘的中介咨询机构出具专业审核意见,方可向业主大会提交。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具备物业管理、房地产、财务会计、工程技术、工商管理、法律或者某一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中专以上学历;
(八)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该向业主大会公布个人简历以及与建设单位、物业公司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相关专业公司的利害关系,并书面承诺提供内容属实,如有虚假则赔偿业主不低于人民币一万元的违约金;因提供虚假材料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该赔偿业主损失。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主任、副主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业主委员会设立专职秘书一名,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主任离开岗位,应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中介咨询机构进行离任审计,审计范围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资金使用、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收益情况、业主委员会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业主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审核,具体由业主大会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岗位分工情况决定。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离职的,根据岗位职责范围由业主大会确定是否审计以及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末召开一次。
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认为必要,书面要求召开的;
(二)三分之一业主委员会委员书面要求召开的;
(三)十名以上业主书面要求召开的;
(四)居委会、房产办事处、街道(乡镇政府)或者法院、仲裁机构要求召开的。
按照前款要求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应该在15天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3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提出书面说明,也可以按本议事规则的约定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三)会议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会议记录本应该按照业主大会要求采用订本式,连续编号。会议记录本由业主委员会秘书妥善保管,不得毁损、遗失或销毁。
会议记录应该工整清晰,业主委员会秘书应该在会后整理成会议纪要,并送与会委员签字确认后存档。业主委员会委员对签字的会议纪要应该留底存档。业主委员会委员对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二天内,以书面形式,在业主大会指定公告栏向全体业主公告至少14天。
业主委员会公告应该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决定有疑问的,应该在14天内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提出;业主委员会主任应该在三天内对业主的疑问作出书面解答,并同时将书面解答内容向业主委员会委员书面汇报;业主委员会委员对解答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作同意解答;业主委员会应该在业主大会指定公告栏公布业主的疑问和解答。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的缺额补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30%的,应当在6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 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 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 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 有犯罪行为的;
(五) 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 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 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经业主大会决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应该在一个月内审计完成。审计报告应该根据审计结果确定是否需要提交业主大会进一步处理。业主委员会应该在收到审计报告三天内在业主大会指定公告栏向全体业主公布审计结果,征求业主意见。
第二十四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印章管理制度应该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中介咨询机构拟订,报业主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应该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中介咨询机构拟订,报业主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估计1000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估计200元/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 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主任、执行秘书,费用500元/月/人;
(2)业主委员会委员,费用200元/月/人;
(四)业主大会选聘的中介咨询机构顾问费,费用 元/年。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二种筹集方式,第二种不足支付时方可采用第三种筹集方式在维修资金的利息中列支:
(一)每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 0元;
(二)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支出,合计 元;
(三)在房屋维修资金的利息中列支。
经费收支账目由业主大会选聘的中介咨询机构(或者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管理,经费收支账目每三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指定公告栏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经费收支账目应该经业主大会聘请的中介咨询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审核报告应该与账目同时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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