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业伟业主咨询 2004-9-23 13:35:24
程序的合法与程序的不违法 雪中青松 2004-09-21 12:15:13 发表
有观点认为:“业主大会的有效性,并不仅仅取决于业主人数的百分比,要保证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决议的合法有效,就必须严格履行相应的程序,否则,只能归于无效,至少无法从法律上保证有效。”笔者认为此观点存在一定偏差。笔者的观点是:“业主大会的有效性,首先取决于参加业主人数的百分比,要保证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决议的合法有效,表决人数不能低于法定人数,业主大会的开会程序和业主大会决议表决程序只要不违法,在法律上就是有效的,任何人包括政府部门不应干预。”
只有“严格履行相应的程序”,才能“从法律上保证有效”这可以是政府部门对审批项目的要求,并不应是政府部门对备案项目的要求。目前出现的业主委员会备案难的一个主要原因,正是因为在政府主管部门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存在着这种对审批和备案认识上的错位。
在现今社会中,真正应牢记要“严格履行相应的程序”的应是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人民群众办事时注意程序上做到不违法就已足够了。
我的回帖:
“程序不违法”存在歧义,因为违法存在两个层次。一个是法规明确有处罚规定的违法,一个是没有明确规定处罚办法的违法,甚至仅仅是违法法律原则规定的违法。比如业主大会的程序有可能明显违反民法通则的诚信、公平等原则,但是没有明确的处理和救济办法。这就需要重视、完善程序。当然这也是违法,但就是无法处理解决,可能造成可以任意违法的状况。目前对于这种情况的违法,有关部门不称其违法,称为违规。言下之意,可以原谅。
我觉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其他自治组织都和政府部门一样要讲究程序。程序不是只针对政府的。在法庭上,无论是谁都是一样要讲究程序的。程序不公平、不公开、不公正必然不合法。
您人为只要不违法就是合法的,不算错。但问题是对于程序这个问题来讲也是这样的。比如国家对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程序已经有部分规定了,但不具体。不能说现有程序就够了,就不需要完善了。我研究下来,目前的程序规定和没有是一样的,因为不具体。没有规定也不是没有办法了。我们的民法等都有明确原则规定了。业主自治适用民法的原理,这个观点我是赞同秦兵的看法的。他也是认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应该遵循诚实、公平、守信的原则。说白了就是业主委员会成立有无书面程序、程序是否公开、程序执行是否完整、程序执行是否有监督、是否有结果等等。这些都是程序问题。
业主委员会怎么选其实是有规定的,就是要体现诚信、公正、公开。没有执行符合这个原则的程序就是违法的,违反民法通则的。所以不是说程序只能适用政府,不适用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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