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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交纳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就不给钥匙不合理
  作者:山哥sg 2006-4-23 17:14:52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商委托的物业公司拿着本应由房地产商直接交给业主的钥匙,强迫业主交纳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不交就不给业主钥匙,这是典型的越俎代庖乱收费行为。&nbsp;<br>&nbsp;&nbsp;&nbsp;&nbsp;根据规定,开发商、或者开发商委托的物业公司、中介公司不能代收公共维修基金及契税,更不能以此为交房的条件。而不少房地产开发商受利益趋使,对这一规定置若罔闻,强行在销售合同中增加了需要交纳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方可交付钥匙的条件,并以此强迫业主必须交纳这两项费用,否则不给业主钥匙。&nbsp;<br><br>&nbsp;&nbsp;&nbsp;&nbsp;对这种明显违反政策法规的做法,开发商为自己辩护的理由是,担心业主在办理产权证时不交纳费用。其实这种担心完全是杞人忧天。试问,那个买房人掏了几十万、上百万的钱,最后不想要产权证呢?问题的实质不是业主不交钱,而是这个钱由开发商、物业公司在业主入住的时候强行代收是否名正言顺?收了钱能否在国家规定的90天之内,将房产证交给业主?&nbsp;<br><br>&nbsp;&nbsp;&nbsp;&nbsp;据了解,几乎没有一家开发商能够在规定的限期内办完产权证手续。开发商收了业主的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而不能马上办产权证是一种普遍的现象。有的业主入住短则一年多到两年,长则三年甚至四年,业主交了钱仍拿不到产权证。据说开发商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为业主办产权证,原因是没有全部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者未经批准变更了规划方案。&nbsp;<br><br>&nbsp;&nbsp;&nbsp;&nbsp;既然不能保证在规定的限期内将产权证给业主,业主当然可以不必马上就交这些费用。退一步讲,即使业主交了费用,拿到产权证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时间,开发商应该按银行同期储蓄利率支付业主超出限期的利息,才是合情合理的。&nbsp;<br><br>&nbsp;&nbsp;&nbsp;&nbsp;另外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当事人一方是出卖人即房地产开发商,另一方是买受人即未来的业主,而不是物业公司或中介公司。开发商可以委托前期物业公司向业主交付钥匙,但物业公司无权以不交纳物业费、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等相关费用作为交付房屋钥匙的先决条件。业主或一次性付款,或做银行商业按揭,或做公积金贷款,只要全部支付了购房款,开发商就应该无条件的把钥匙交给业主。买房人就办理入住手续时不交纳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拿不到钥匙的问题,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媒体也不止一次予以披露,却长期得不到解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我们不禁要问,开发商、物业公司的违规收费行为为什么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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