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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 百姓维权新办法
  作者:xiagong 2007-3-11 10:49:19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到法院打官司已成了司空见惯的事情,但是一旦对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不满,人们大都首先想到的就是上诉,毋庸置疑,上诉是依法维权的有效途径之一,这需要当事人自己聘请律师,并为能否立案进行奔波。对另一条更经济更人性化的司法救济途径——到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却知之甚少,但是实际上,这却是一条人性化的维权途径。近日,本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就一民事案件申诉提出抗诉申请获得上级检察机关支持,经过上级检察机关抗诉,两起案件均获再审改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nbsp;<br><br>  承办此类案件的检察官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我国在制定《民事诉讼法》时,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此后,在《行政诉讼法》中,又确立了检察机关的行政抗诉权,民行抗诉也从理论走向实践,成为检法二院相互制衡的一个亮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可以不断提高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帮助申诉人走上“依法维权”之路,使有限救济权达到效果最大化。检察机关将一如既往将继续运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这把“利剑”来维护司法权威,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nbsp;<br><br><br>  案例:抗诉解决房屋产权证纠纷&nbsp;<br><br><br>  住房问题是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大事,张峰等8名申诉人就一直被房子问题深深困扰。原来,这些申诉人购买的某小区商品房,属于A、B两个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其中B公司是主开发商,B公司具有建设工程规划、施工及商品房销售资格,后其因资金问题将A公司拉进来。根据两家公司签订的协议,A公司以B公司的名义进行开发建设并销售房屋,B公司协助A公司为售出的房屋办理各项手续及产权登记。张峰等8名申诉人先后同A公司签订了《房屋订购协议书》,A公司承诺将会把《房屋定购协议书》换成B公司的正式售房合同。但是由于矛盾,AB两家公司合作关系破裂,B公司不再承认A公司所售出的房屋,这直接导致了张峰等人迟迟没有拿到房屋产权证,于是将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与其签订正式《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协助申诉人办理商品房产权证书等。法院经审理,以双方签订的《房屋订购协议书》为非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诉人明知A公司无《商品房售房许可证》,而与其签订《房屋订购协议书》,申诉人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能够预见由此而产生的风险为由驳回了申诉人的诉讼请求。张峰等申诉人不服法院判决,情绪激动地来到检察机关申诉。民行检察部门办案人员本着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工作理念,对张峰等人进行了热情的接待后又主动与申诉人的代理律师取得联系,决定将此案列入“特案特办”序列,优先立案、优先审查,及时前往法院进行调卷审查工作。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虽然A公司无商品房销售资格,但作为有商品房销售资格的B公司允许其以自己的名义销售商品房,应当认真履行双方当初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书》,积极为A公司已售出的商品房办齐售房登记手续,为申诉人办理产权证提供便利条件。为此,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提请抗诉,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依法抗诉后,再审法院依法撤销了原审判决,判决B公司协助张峰等申诉人办理售房手续以及房屋产权证等事宜,检察机关的抗诉帮助张峰等人依法维护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记者昨日了解到,目前张峰等人的房产证正在积极办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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